11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經多輪修改,這次修訂聚焦固體廢物跨省非法轉移等頑疾,出臺地方性法規,填補相關法律空白。
目前,江蘇正處于以美麗江蘇建設全面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關鍵時期,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仍然面臨嚴峻形勢。例如,非法轉移、處置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省外轉入固體廢物非法傾倒案件仍然不斷發生。在國家相關法律中已明確強化源頭管理,但對于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單位及第三方的相關規定還不健全。特別在跨省轉移方面,上位法對接收方以及其他參與者未提出管理要求,導致本省難以對接收方及其他參與者進行監管。
條例在修訂過程中,著眼解決現實急需、法律規定空白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針對性措施。增加規定接收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省內接收方,應當查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并核實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行政許可內容或者備案信息是否相符;對其他第三方,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續的省外轉入固體廢物,不得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省外轉入固體廢物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條例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